文档介绍:论“引咎辞职”本土化之路径选择——基于中西差异比较
论文提要:随着现代民主的发展,构建高效、服务、法治的责任政府成为世界行政改革潮流共同追求的目标。鉴于委托代理法理根基,为中西方“引咎辞职”制度的发展找到了理论契合点。对于我国来说,根植于西方公务员的“引咎辞职”是个“舶来品”,因其建立的土壤是立足于西方的国情之上,西方国家在其行为动力,责任承担方式,接受程度,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运作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为进一步推进“引咎辞职”在中国的发展,就必须实现“引咎辞职”本土化,可以从“引咎辞职”程序化、完善绩效考评制度,正确定位官员责任、加强培养责任意识、完善追踪保障制度等角度出发加以落实。
一、中西方“引咎辞职"理论契合点
2008年8月,再过一年即可圆满退休的64岁的国家质检局局局长李长江因三鹿毒奶粉事件而引咎辞职,成为第一位为该案件担责的部级官员。2009年4月8日,英国主管反恐的警官鲍勃·奎克因无意中泄露反恐行动文件,迫使警方不得不将文件涉及的突袭行动提前,虽然突袭行动未出现意外,但鉴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一次重大反恐行动,9日主动要求引咎辞职。2009年成都市发生“”公交车燃烧重大事故,成都公交集团总经理李树光难忍良心受谴责提出辞去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总经理等职务。近年来,随着“引咎辞职”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行政人员又是政府工作的领导核心,构建责任政府也就成了顺应形势的必然选择,委托代理理论也成了中西方
“引咎辞职”应用的交叉点。
1、责任政府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责任承担的重要性被提升到更高的标准,弗雷德里克·莫舍曾经说:“在公共行政和私人部门行政的所有词汇中,责任一词是最为重要的”。随着法治建设和现代民主的发展,公共行政中,行政主体(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被赋予了多种不同类型的责任,主要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引咎辞职”制度安排下,更多的是强调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正如张康之先生所提到的“对于公共行政来说法律制度的责任是消极的责任,是被动的责任,而积极的责任则是道德责任,它在充分地履行了责任的过程中,获得自我价值实现的感受,在没有较好地承担责任的时候,受到道德良知的谴责”。“引咎辞职”包涵的道德责任与构建责任政府所追求的政府负责任的理想状态有着内在逻辑的统一性。“责任政府是对现代化政府的一种定性或政府行政所要达到的一种负责任的理想状态,是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地行使权力、向国家立法机关和执政党负责的同时,积极回应并满足公民的各种社会诉求、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并内在包含着对不负责任的各种行为进行制裁和控制的一套机制”。“现代责任政府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和丰富的内涵,它建立在制度责任和伦理责任相结合的基础之上,是一种责任和伦理责任的高度统一,是制度规范和道德内化的综合体现
”。进入21世纪,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国际大背景下,各国表面看似政治、经济、军事的竞争,实际是有效的控制、利用资源和人才的责任政府的竞争。构建责任政府不仅是应对外部复杂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合法性基础和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政府责任问题也就成了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中西方对于责任政府概念的共识,为具有异质文化和不同传统的人们在实践中界定了一套共同的价值标准。在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下,各国依据本国的国情选择了不同的构建模式,将责任政府的改造实践列为行政改革的终极目标。
2、委托代理
卢梭认为“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现在各周的民主制基本上是代议制,代议制政府产生的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国家权力的实际操纵者发生分离的矛盾,通过委托代理理论加以调适。西方普遍实行的是议会制,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以实现民主政治。西方国家基于普选制以“三权分立”架构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选出议员组成议会,议会拥有立法权,议会提供政府组织和运行的各种法规并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制约。人民选举出政府首脑组织政府行使行政权。在行政与司法分离的基础上建立具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三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人民通过议会将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政府,这样在人民和政府之间就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形成了信托关系,除此之外,人民赋予政府权力,在相对关系中,人民是委托人,政府是处于代理人位置,人民赋予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政府负责任的履行代理人义务,因此委托代理关系又包含了责任关系的内涵。马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