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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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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docx

上传人:q1188830 2019/7/10 文件大小: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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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       municationsforairtrafficservices       前言   无线电通话是当今管制员与飞行员信息沟通的主要方式,而无线电通话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飞行安全。在国际航空史上,由于无线电通话用语不标准而导致的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屡有发生。据美国联邦航空局统计,在1992年的17起管制原因造成的事故征候中,有11起与无线电通话中的理解错误有关。在我国航空运输持续发展、空中交通流量持续增加的形势下,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通话用语对确保我国空中交通的安全、顺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局依据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MH/T4014-2003)印制了本书。   本书中的英语标准通话参考了国际民航公约有关附件以及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DOC4444)等技术性文件,征求了国际民航组织陆空通话专家的意见;其中的汉语标准通话考虑了我国的现状,结合了广大管制和飞行人员多年的实践经验,涵盖了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的各个方面。本书还特别增加了我国民航特有的公制高度层,以及缩小垂直间隔(RVSM)、区域导航(RNAV)、。   民航总局领导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本书的编写工作,并在实际编写工作中给予了许多指示和具体的指导,原民航总局副局长、现民航总局顾问阎志祥同志还亲笔题写了书名。此外,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还得到了总局飞标司、适航司、安全技术中心、各地区空管单位和航空公司飞行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鉴于本书需要实践的检验以及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局将不断跟踪国际民航组织及航空发达国家在无线电通话用语方面的工作,积极搜集本书在使用过程中的情况。我局衷心希望得到各使用者的建议。希望本书能为推进我国空管事业的发展,保证航空安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民航总局空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英语和汉语)的规范表述方法,以及飞行各阶段无线电通话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的无线电通话。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某定位点、地点或目标在航空器左侧或右侧与航空器航迹成大约90°角。   注:正切是指一般性位置,不是精确点。      供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为机场交通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为机场交通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设置的单位。      航空器在活动区的活动。      机场上可供航空器起飞或着陆的最低条件。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一般以能见度、跑道视程、决断高度、最低下降高度及云底高等条件表示。      在机场机动区内的一切交通以及在机场附近所有航空器的飞行。在机场附近所有航空器的飞行是指已加入、正在进入和脱离起落航线的航空器的飞行。      在机场附近航空器运行所遵循的规定航迹。      用于识别航空器身份的一组字母、数字或字母和数字的组合或等同于航空器呼号的代码。      一切航空器在飞行中或在机场机动区内的运行。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对航空器在限定条件下运行的批准   注:为了方便,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简称许可,前面可加上滑行、起飞、离场、加入航路、进近、着陆来指示特定飞行阶段的许可。      为了通知有关组织航空器需要搜寻援救并在必要时协助该组织而设立的一种服务。      自平均海平面量至一个面,一个点或作为一个点的物体的垂直高度。      为一个或几个机场受管制的进离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设置的单位。      对进场或离场受管制的飞行所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