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植物新品种保护赤峰市林业种苗站植物新品种定义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林业植物新品种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单位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植物新品种权归属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1999年4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2000年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2002年1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 (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2号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2013年1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9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六批)(2016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3号发布  自2016年11月30日施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特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新颖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特异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一致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稳定性。一、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