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4KB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8 2019/7/10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乌海政办发〔2011〕51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安监、规划、住建、公安消防、工商、发改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 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安全全面负责。第七条 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购买者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电梯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制造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予以消除,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第十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四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须设置电梯的建设项目有: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含商住两用)、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按照国家设计规范需设置电梯的综合医院、商场、酒店、图书馆、文化馆等建筑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等。第十七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及电子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应当限期加装视频及电子监控设施。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第十九条 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