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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稽核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60933426 2019/7/10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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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稽核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务内部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会计稽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各部门稽核工作,由财务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第二条会计稽核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所遵循的规范与准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分为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财务报表、其他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的特点。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第四条财务部门设兼职稽核人员。第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第六条稽核工作人员的职责。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帐,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3、复核帐薄;对帐薄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让其主管记帐员更正。4、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季按年进行审核。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限第七条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稽核工作人员有以下权限:1、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2、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3、对于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第八条稽核工作的依据主要有:1、财经法律、法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3、根据本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第九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第十条稽核人员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十一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第十二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第十三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部门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四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第十五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第十六条原始凭证的稽核。1、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是否正确。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有单位领导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