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类型学分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问题
【摘要】本文通过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学分析,即确立相应的标准并依据此标准对具体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归类、抽象和归纳,并结合我国反垄断立法情况,力求能建构一种有利于准确的适用和修正反垄断立法和有关行业协会的竞争法规定的理想类型。
【关键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类型学分析理想类型反垄断法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类型学分析的意义
类型学的概念和用法源于自然科学。在自然实验中,,各类均有其稳定不变的特征。而在社会科学中,现实出现工程度更高的特殊性。因此,借助类型学的研究方法,通过经验的观察,对其归类、抽象和归纳,以某种方式在理想类型与经验研究之问架设桥梁,使人们比较容易的获得对现实一般性的认识。,“今日之法学决不仅应用抽象一般的概念,它也运用包含意义的概念与类型,因为法学概念的抽象,即一般的概念及其逻辑体系并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者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因而需要借助不住的思考形式~‘类型’的应用·。我们可以通过类型学的分析方法来观察现实事物的性质和特征,使我们能够从典型的特殊示例中洞察其普遍意义,并建立利于理论分析和现实应用的“理想类型”。
我国《反垄断法》原则的规定了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法学学者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广泛的采用了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分类的方法,通过对主体、客体或内容等标准进行分类探讨并以此来回应反垄断法,但未就此形成系统的类型学分析思路。本文通过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学分析,即确立相应的标准并依据此标准对具体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归类、抽象和归纳,并结合我国反垄断立法情况,力求建构一种理想类型,这不但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区分不同类型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和弥补单纯从概念上对其进行界定的不足,而且会加深我们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本喷特征的把握,有利于准确的适用和修正反垄断立法和有关行业协会的竞争法法律规定。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学分析思路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学分析标准
既然我们要用类型学的分析方法就必须要确立类型本身,而要确立类型本身首先需要提出若干特定的分类标准。确定分析的分类标准必须对实务或现象有充分的认识,比较全面的了解其特征,通过对其本质或构成的把握建构分析标准,从不同层面分析事物或现象。当然可能由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事物特征认识也不尽相同,其提出的分类分析标准也会不同,其相应的分析变量也就相异,因此,不同学者对同类事物或现象往往会建构不同的分析标准。当然这种分析标准的确定也要注意对事物本身的整体把握,考虑分析结果的现实应用性,而不能简单的追求分析本身,避免陷入“错置具体物的谬误”。
诚如以上昕言,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学分析,首先必须确定类型学分析标准。我国
“反垄断法第l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第二章关于对垄断协议的禁止规定)的禁止的行为。由此可见,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指是以行业协会的名义通过决议等方式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特征分解,即_口I得到以F要素:行为主体一行业协会;行为客体一竞争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