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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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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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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州政办发[2008]15号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建设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湘西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城镇个人居住用房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仓储用地(W),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九条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一)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二)公路用地(T2):高速公路和一、二、三、四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三)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石油和天燃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四)港口用地(T4):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五)机场用地(T5):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战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第十条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一)道路用地(S1):快速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用地,包括交叉路口用地;(二)广场用地(S2):公共广场用地;(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