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全省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全省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第三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第四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第六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在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赋予的管理权限,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及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规定,支持投资主体稳妥参与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引导投资主体审慎参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严格管控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第二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第一节权限和范围第八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权限、国家备案权限和省级备案权限。第九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新闻传媒;(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施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省发展改革委。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河北省内投资主体及省外的中方联合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第二节备案的程序和时限第十一条投资主体应按照国家及省级备案权限,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在省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的项目,应同时通过网络系统填报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通过网络系统等申报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文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要求提交。第十四条对省级备案权限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即累计汇出额原则上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额的15%,投资主体可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和中方投资额。第十五条两个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