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县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县律师、基
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县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县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应依法办事,勤勉努力,认真负责,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所在所决定由责任人赔偿。责任人不予赔偿的,先由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对责任律师处罚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亦应对其予以惩诫;如因此给委托人造***格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委托代理权限,事后当事人不予追认的;
(二)遗失、损毁重要证据的;
(三)因主观过错,导致锚过诉讼中有关期限的;
(四)泄露委托人的秘密和隐私的:
(五)无故不履行出庭职责的;
(六)违法执业的;
(七)有其他重大失职行为的。
第五条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有前条所列行为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根据所内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有本制度所列行为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应立即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直接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