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 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0年前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4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证人x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XX躲在徐XX家的屋后,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
被告人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XX才畏罪逃跑。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xx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有被害人徐xx,证人xx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朱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朱XX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告人朱XX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xx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朱xx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4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xx当即昏倒在地。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xx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被告人
朱XX指纹的鉴定,该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的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印证了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朱xx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xx故意杀人罪成立,因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杀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高xx对事实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5月2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文一份,副本x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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