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8年1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律机制,提高电力勘测设计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1、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章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10、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12、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6]1352号);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第三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公约,鼓励从事电力勘测设计业务的非会员单位签署和遵守本公约(以下统称签约人)。第四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应予书面声明,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自律守则第五条  人力资源、技术装备、生产办公条件、注册资本金与本单位资质等级相符合。第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证;按照主营业务范围的需要,取得国家认可机构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第七条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咨询、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电力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业务;签订和严格履行合同;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第八条  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专利和专有技术。第九条  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签约人的权利: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有权要求协会对举报事宜进行保密;4、为本企业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5、监督协会本部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协会本部或常务理事会投诉、检举协会工作人员违规、违约或有失公正的行为。第十一条  签约人的义务: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国家、行业和签约人的利益;2、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3、协助和配合协会对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4、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5、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自律公约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  协会本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协会本部负责下列管理事项:1、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签约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2、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