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税法中确立“疑税从无”原则研究
摘要:“疑税从无”是指对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和疑点保持质疑,该原则具有强烈的客观性,是税收法定主义在实践中的具体演绎,也是税法原则完整性和人权保障价值理念的内在要求。“疑税从无”原则对政府征税权构成制约,使税务机关不能仅依间接资料而推定课税,从而为公民的经济生活和法律行为提供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成为提升税法立法级别的推动力之一。我国税法立法应恪守税收法定的理念,从明确课税要素、在有关税收案件的审判中引入税收判例制度、加大对税收征管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和广度等方面确立“疑税从无”原则。
关键词:疑税从无;税收法定主义;课税要素;实质法治
现代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但无论出于单纯的财政目的还是调控经济的目的,都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由于市场自身存在诸多缺陷,所以政府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克服市场失灵,矫正收入分配不公,提高市场效率,征税就是最重要的政府调控手段之一。税收法定原则应被视为税收基本法的核心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即税收征管中的“疑税从无”。
一、“疑税从无”的理论考察
(一)“疑税”的含义
对于“疑税”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笔者认为,“疑税”包括狭义的“疑税”和广义的“疑税”:前者指税种缺乏国家立法的支持,在涉及税与非税的问题上存疑。后者包括两种情况:其一,税种虽有证据证实,但关于待证事实是否属于此税种的征收对象存疑,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一所建筑是否房屋通常不会有争议,但一些非典型的建筑结构如工棚、地下室、工程中的坑道、窑洞等是否房屋就存在疑问。其二,我国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税法立法体制,各级税法立法和司法在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归属、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存在冲突,相关标准的模糊加上冲突解决方法的不完善会直接导致税收征管实践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构成广义上的“疑税”情形。
(二)“疑税从无”是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疑税从无”的第一要义。税收要素是指实体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成立要件,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归属、计税依据、税率等。只要纳税人的经济生活事实即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和应税事实满足税法规定的某一税种的全部课税要件,纳税义务就依法成立;只要其中某一项法定课税要件未被满足,则即使其余课税要件全部得到满足,纳税义务也不成立。课税要件应当由法律规定,立法不能授权行政机关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也不得超越权限规定课税要件,否则该规定的效力应受到质疑。对于实践中以行政立法的形式规定课税要件的情形,即便税种明确,也必须适用“疑税从无”原则认定其性质。税收要素法定中的“法”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国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立法。其法理依据在于:但凡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都只能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作出;税收具有转移私人财产权的效力,这种财产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因而非依法律不被剥夺。我国目前有三部税收立法,即《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出台的税收管理条例中有很多授权性规定,导致各级税收行政机关参与决定了税收要素,这是对税收正义原则的僭越。
“疑税从无”的内在要求。法律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尽可能明确、具体,相关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