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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docx

上传人:12345 2019/7/1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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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和法人登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且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符合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第四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办学指导、办学许可管理及监督管理。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设立民办学校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第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清偿债务,交回办学许可证,办理法人登记注销。第二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学校,不得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民办学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第十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凭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