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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惠与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局建设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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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惠与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局建设工程.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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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惠与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局建设工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李宪惠与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宪惠,男,汉族,1957年2月5日生,青海省乐都县水务局职工,住址该县高庙镇东村。
委托代理人鲍呈江,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都县碾伯镇滨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喜全、周小春,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公路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同、褚志义,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宪惠与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青海省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1月16日做出(2009)东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宪惠与通达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宪惠及其委托代理人鲍呈江,上诉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喜全、周小春,被上诉人青海省公路局委托代理人褚志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2006年11月24日,省公路局致通达公司青招施中(2006)第098号中标通知书记载:(1)中标工程名称为“青海省河南县城优干宁至宁木特黄河桥段公路工程施工B标段”;(2)中标合同金额为7751613元;(3)提交履约担保金775160元、廉政保障金77000元,及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合同报业主审阅核备。
2、2006年12月4日,省公路局与通达公司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1)第B合同段由K16 + 000—K31+600段,全长15. 602 km,技术标准三级,路基(含路面垫层)、构造物及其他工程;(2)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计算本合同的总价为7751613元;(3)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工程廉政保证金,并且办理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3、2006年12月4日中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No. P00000205号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通达公司,投保人数不限;险种:建工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建工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建工意外险医疗保险金;保费合计15142. 45元;生效日期2006年12月5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
4、2007年1月10日,通达公司(甲方)与李宪惠(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双方就河南县城优干宁至宁木特黄河桥段公路工程施工的相关结算费用事宜达成条款如下:(1)工程名称为“河南县城优干宁至宁木特黄河桥段公路工程施工第B合同段”,范围:K23 + 800—K31 + 600段;(2)工程内容:“路基土石方、路面垫层、......”;(3)工期自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20日,到场时间2007年3月1日;(4)费用计算依据:本合同附件一(结算项目及单价表),以设计图纸实际完成数量为准;乙方完成工程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后除扣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在一个月内全部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10万元;所发生增做工程项目,单价按附件一结算单价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