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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城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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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城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9/7/1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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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城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泸州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新《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是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通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的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桥梁、截污干管和环卫设施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条城建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下达的用于城建项目的专项资金;(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建项目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城建资金。第二章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城建项目年初资金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未完工需结转下年实施的项目和下年需开工新建的项目。第五条城建项目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收集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按照“有保有压,保障重点”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主要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总投资的准确性等方面开展。第六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计划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年财力情况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协商,形成次年度城市建设项目预算初稿报市政府分管城建与财政的市领导审核。第七条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形成次年度城建项目资金计划预案分别报市人代会、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审批。第八条在年度预算执行期内,城建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计划。建设过程中,由于征收拆迁、设计变更和工程进度等因素导致项目资金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当年资金计划的,在不突破当年总资金计划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于每年的9月及12月收集汇总调整资料编制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调整计划表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从严控制新增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要求在预算范围之外必须新增的城建项目,应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特别重大的新增项目还应报市委常委会通过后执行。待审批通过后,在不突破当年总资金计划的前提下,调整纳入当年城建资金计划安排。第十条积极鼓励建设单位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城建项目,在安排资金预算时,财政部门优先安排用于采取PPP模式的政府补贴资金和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的款项。第三章项目资金拨付与监管第十一条所有城建项目均不安排预付款。为避免产生纠纷,项目单位应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不支付预付款条款明确写入相关章节。第十二条新建城建项目资金拨付。新建项目第一次申请工程建设资金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建设合同、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款项支付意见、建设单位签批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资金申报表、与申请金额匹配的税务发票等资料。以后再次申请工程进度款项,则需提供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款项支付意见、有建设单位签批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资金申报表、与申请金额匹配的税务发票等资料。第十三条续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续建项目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项需提供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款项支付意见、有建设单位签批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资金申报表、与申请金额匹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