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潍政办发〔2009〕4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开发项目品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实施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奎文区、潍城区内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签订协议书,由各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规划、市政、环保、消防、质监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第五条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三)是否按审批规划建设完毕; (四)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完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五)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六)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否落实; (八)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九)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开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和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开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第七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审批规划说明书及总平面图; (三)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平面图; (五)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 (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绿化、环卫、有线电视、通讯、路灯、安全技防、邮政信报箱等公用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及交付使用证明; (八)《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九)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落实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