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简称教育培训资金),用于退出现役2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第三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从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第四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教育培训形式包括: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二章补助标准、范围及补助年限第五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用于退役士兵学费(含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补助3500元、生活补助费3000元(每人每月300元)。(二)参加普通高等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用于退役士兵学费补助6000元、生活补助费3000元(每人每月300元)。(三)参加统一招生成人高等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500元标准给予学费补助。参加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学费补助。(四)参加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学期(三个月)3300元给予培训补助,其中:2400元用于退役士兵学费(含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900元用于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个别专业根据实际安排需要延长培训时间的,经民政厅函复后可以适当延长,培训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月。按照实际培训时间,每延长一个月增发1100元补助资金,其中补助承训学校800元,补助学员生活费300元。(五)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提供的中职免学费的学费补助低于上述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学费补助金额给予补偿;高于上述补助标准的,以上述标准为限给予补助。(六)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不再重复享受国家对在校生的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等其他优惠政策。第六条对参加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的,按照退役士兵实际在校学习年限补助培养资金,但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注:高中学历只读一年,其中半年学习,半年顶岗实习)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第七条退役士兵根据学籍管理要求,到承办学校报到注册后,提交经安置地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福建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名表)以及退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第八条承办学校应在学员入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在报名表上确认盖章并将上述材料存档备查。同时,学校应将学员数据录入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并据实填写《福建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报学员安置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