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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政发〔2005〕239号关于印发《富宁县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黄晶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6-4-11 10:49:0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蒙振兴
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富宁县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乡(镇)消防管理体制,提高乡(镇)火灾防御和扑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富宁县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富宁县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志愿消防队,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出资,依托辖区公安派出所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招募的志愿者组成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富宁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乡镇志愿消防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县(区)级公安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乡镇志愿消防队的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业务工作范围,进行统一的安排和部署,并实行考核制度。公安消防大队每半年至少对辖区的乡镇志愿消防队进行一次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六条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统一由乡政府安排,统一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置消防装备设施,统一由乡镇府调配使用。
第七条乡镇志愿消防队统一称为“富宁县××镇(乡)志愿消防队”,由各镇(乡)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标牌,在志愿消防队固定办公场所悬挂。
第八条乡镇志愿消防队队员每队不应少于10人,至少应当配备1辆机动车(泵),机动车内应当配备下列器材:消防战斗服不少于5套(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带、手套)、手电筒1只、水枪2支、火钩1把、口径65毫米水带不少于4盘、ABC干粉灭火剂2只和消火栓扳手1把。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消防车辆及先进的消防装备。
第九条乡镇志愿消防队实行乡(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政府分管消防安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兼任乡镇志愿消防队队长,指导协调志愿消防队工作。副队长由乡镇派出所负责人担任,负责志愿消防队日常管理工作,并由由当日派出所值班负责人担任执勤队长。
第十条乡镇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文山州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第三章队伍管理
第十一条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第十二条乡镇志愿消防队当日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
第十三条乡镇志愿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乡镇志愿消防队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五条乡镇志愿消防队的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用途。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乡镇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
(二)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公安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三)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技能训练和消防队员基本功训练,提高队伍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四)及时扑救初起火灾事故,并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五)根据公安派出所的统一安排,协助派出所开展防火检查及消防宣传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派出所报告。
第十七条乡镇志愿消防队队长和执勤队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志愿消防队的灭火执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