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当前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制度问题的分析
体而言主要还存在以下制度缺陷:
1、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不合理,国家股仍占相当比例。虽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成立伊始,就已经明确界定了金融产权,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三大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规范管理、自主经营、灵活运作等体制优势,银行业绩不错。可是随着时间变迁,慢慢发现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行为逐渐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趋同,即体制优势的边际产出递减趋势已日益明显。有关专家把这种现象称为“体制回归”。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上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结构。这种股份制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大中型企业为股份持有者,如光大银行等;第二种是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相结合,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兴业银行等;第三种是向公众募股并上市,如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由于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要么是依托某种政府部门背景自上而下组建起来的,要么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控股,导致股权结构不合理,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董事会权力真空化,决策缺乏独立性和科学性,治理结构仍然更主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董事会在聘任行长方面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发言权。同时,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是参阅国有商业银行的版本制作的,人员基本上都是从国有商业银行中挖过来的,经营者的选择方式以及激励方式与国有商业银行也没有根本区别。时间一长,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就演变成了小型的
“工农中建”。
2、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制度的不完善造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产权模式下,股份制商业银行形成了一级法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已不同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那种行政式的特殊委托代理,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和责任不对称等,同样会导致代理费用高昂和管理的不到位。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督资源的稀缺是导致“内部人控制”生成的关键原因,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外部人缺乏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行使监督权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生成的又一原因。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所有者同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股份制商业银行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都普遍的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即基本上无须承担财产风险的经理人员和员工共同取得了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这种控制权和支配权使得经理层和员工有可能出现滥用职权的行为。
3、股份制商业银行代理链长,导致代理成本增大,约束机制弱化。总分行体制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法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等实行授权与转授权经营,从而形成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总行到分行、到支行直至到职工个人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这一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链条上,隶属于同一个法人主体的委托代理双方,其委托代理关系往往以责任目标考评方式予以明确。一方面,所有者目标在各级代理层逐层变形,传达到基层就变成了掺杂着各级代理者自利性目标的混合物;另一方面,代理人的首要目标,有时可能既不是利润最大化,也不是银行资产的增值,而仅仅是完成上级的计划指标。因此,在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如何防止各层经理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向上级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