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沂市城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它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和保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含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物业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与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民、互利和实施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主管临沂城规划区内的城市物业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维修基金及特约服务费收取使用进行监督; (五)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六)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七)负责物业管理的创优达标工作。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公有住宅出售率达30%以上;(二)住宅小区(含居民点)入住率达50%以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业主大会在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的规模由五人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三)监督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使用;(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计划;(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参加。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效。业主公约生效之前,业主和非业主应遵守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专门机构的资质申报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管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物业的能力;(二)有10万元以上的货币注册资金;(三)有合法的管理章程;(四)有固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 (五)有管理物业所需的管理机构和各类人员。第十六条物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