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黔府发〔2016〕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府印)2016年12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以贵州省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分析、挖掘并深度利用,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不断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落实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办法和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定期开展省级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在业务办理、政策扶持、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方面实行诚信激励机制。组织开展“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公示活动,实行守合同重信用网上申报,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示范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平台。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新闻办、省工商局、省民政厅、团省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二)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研究制定诚信示范企业“绿色通道”制度,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诚信示范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行“容缺受理”机制,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并加快办理进度。(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及查询法人代表、高管人员、股东的信用记录或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依法依规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发展委)(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税务和金融部门合作开发“税源贷”“税信贷”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探索推进金融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管理部门合作开发信用产品,使诚信市场主体享受融资优惠。支持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