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没给借款合同篇一:银行借款合同盛京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盛京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口是口不是第号口最高额借款合同口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第一条借款 :人民币(大写)元,¥元。 :。 :(年/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与实际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据上标明的放款日和还款日为准。第二条借款利率及利息 (月/年)。 ,从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息: (1)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每月20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2)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季度末月20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3)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借款金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对借款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含一年),仍执行原合同约定利率;对借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贷款人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有权直接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并从下季度第一个结息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 (1)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有关担保合同已经订立。(2)有关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已经在抵押、出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出质登记,贷款人已经取得他项权利证等登记证明文件。(3)有关质物及其权利文件、出质权利凭证已经交付贷款人。篇二: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区别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区别(1)银行借款合同,即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它们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这类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2)民间借款合同,即自然人之间形成借款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金钱借贷,如果企业之间进行金钱借贷行为,则该行为无效。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分别有其各自的特征,下面对其两者进行对比: 1、主体不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但非金融业务的内部借款除外)。 2、是否有偿不同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款合同是有偿的。而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 3、是否要式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款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是否为实践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篇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浙银发[1997]1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贷还贷,原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的,应当取得原担保人的书面认可。新借款合同没有取得原担保人认可的,原担保人只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1997年5月19日篇四:中国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中国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浙工商格式备案XX-4-1-7 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中国银行分(支)行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