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作比较简略介绍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P140-149
一、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种类:3类—合营、合作和独资(股份其实是合营的一种)。
三、权利和义务:守法纳税。
四、项目:鼓励、限制和禁止P142
五、并购境内企业(3个月全部对价,特殊6个月、一年付清)反垄断P148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2001年7月22日最后一次修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营企业的设立
(一)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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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合营企业设立的程序
三、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P150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关系P151)
(三)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国合营者以实物投资主要是机器设备,按照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四、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
(二)经营管理机构
五、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六、合营企业的税收和利润分配
七、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八、合营企业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