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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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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wz_198622 2019/7/15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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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3-1510:05:11 点击:205人/次 审核:管理员 发布:管理员(2007年5月15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对安徽省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二)社会科学咨询与服务。(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推介与转化。(四)社会科学学术交流与知识普及。(五)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工作。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三条 安徽省民政厅是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四)指导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自律与诚信建设。(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违法行为。(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清算事宜。第四条 凡经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批准并经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五条 申请成立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安徽地域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均可申请举办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二)申请成立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三)有规范的研究机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机构相同或相似。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内部可以设立相关工作部门,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与其研究方向相适应的必要的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研究方向包含多个学科领域的,可以申请成立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方向为单一学科领域的,可以申请成立研究所。申请成立研究院的,须拥有15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其中正高职称的不少于6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名。申请成立研究中心的,须拥有10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其中正高职称的不少于4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申请成立研究所的,须拥有6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其中正高职称的不少于2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名。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须具有相关学科领域正高级职称。(五)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组织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