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4
文档名称:

自然人股教材新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ppt

格式:ppt   大小:320KB   页数:4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自然人股教材新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ppt

上传人:593951664 2019/7/16 文件大小:3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自然人股教材新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税收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已被67号废)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转让方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确认计税依据;二是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三是规定了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为股权工商变更的前置程序;个人转让股权税收政策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一)文件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做了明细解释,规定五种情况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四种情形属于有正当理由;(二)规定如果土地、不动产等六类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按照净资产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依据。三、《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1号公告(一)借鉴流转税的“价外费用”,股权转让收入规定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二)对不构成公司的非股权权益转让,比照股权转让处理;(三)对撤资、减资明确比照股权转让处理。四、《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双方协议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的,是另外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原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股权的,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国税函[2006]866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被总局2011年2号公告第522项废止)国税总局对福建省地税局的批复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来转让时其计税基础按照投资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认。由于股权也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该文件被认为也适用于以股权进行投资的行为,因此在2011年以前,以股权进行投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七、《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文件(文件注明不予公开)国税总局对江苏省地税局的批复确认苏宁环球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浦东建设公司股权参与苏宁环球定向增发的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一白某于2010年和A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共同出资2000万元,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白某出资980万元、A有限公司出资1020万元。2015年年初,A有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其下属企业不再允许和自然人合资办企业,可以和其他企业合资办企业。于是,白某把980万元股权,以平价即9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于1998年100%出资成立的B有限公司。白某股权转让时,白某的股权转让价格980万元低于对应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份额。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