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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代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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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代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不忘初心 2019/7/16 文件大小:1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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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代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黄埔区代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投资控制,在严格遵守代建管理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广州市黄埔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下称建管中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责任范围,规范工程款支付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工程款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以合同约定为依据。竣工时工程量必须以建管中心、监理审定的竣工图和建管中心及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凡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不予以计量。第二节工程款支付文件的规定第三条申请第一次工程款支付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1、与该次申请款项同等数额、发票单位名称与合同单位相符的发票;2、《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一式四份,表D);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4、委托施工合同原件一份;5、《跨区纳税登记表》(非黄埔区公司且不是***);6、《财政评审结果书》;7、建管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建管中心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文件后,填写《黄埔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或《政府采购用款申请表》(一式四份,表E、F);《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一式四份,表G)上报各审批部门。第四条申请第二次至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时施工单位应提供文件为:1、与该次申请款项同等数额发票;2、施工合同(复印封面、中标单位和金额、付款条款、合同签署);3、《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4、建管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建管中心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文件后,填写《黄埔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或《政府采购用款申请表》(一式四份,表E)上报各审批部门。第五条申请竣工验收后的工程款支付提供的文件除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按照建管中心要求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第六条申请支付工程款的所有文件及附件均应由经办人签名并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应确保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和完整。第三节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程序第七条当工程实际进度达到合同条款要求时,施工单位根据本细则第二节规定将《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连同发票等文件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建管中心。第八条建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即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支付申请的进度、质量、工作量签字确认,并由总工室核对,报建管中心副主任复核,交建管中心主任批准。建管中心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申请文件报区财政局结算中心,但竣工验收结算须由建管中心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后,由建管中心报区财政局结算中心,并返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第九条建管中心提前做好各季度的应支付金额及用款计划的申请。第十条区财政局结算中心根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对报送的工程款支付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包括:符合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申报工程量和报价属实及合同其他付款条件成就等)的,由区财政局结算中心直接支付。工程款实际结算金额以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批数据为准。第四节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黄埔区建设和市政局。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如过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表D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编号: 单位:元工程项目合同名称及编号申请单位合同金额累计已付款本次申请金额核定结算金额申拨理由经办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日期: 日期: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