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合同免赔条款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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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条款之再认识
保险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时,法律不加以干涉。既然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由双方自由设定,也就无所谓“免除”。因此,“免除其责任”应该理解为免除其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而不是免除其民事义务。
二、保险合同免赔条款的内涵与意义
免赔条款是限制或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而非免除保险人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条款。免赔条款规定的是在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不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而非不承担民事违约法律责任。
(一)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通常情况下,人们习惯于将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义务称为“保险责任”,但这里的“责任”并非民法法理中所指的“责任”,而是保险人特有的赔付义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责任,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的具体约定”③。显然,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所承担的一种合同给付义务。保险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因险种不同而有所不同④。相应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是对保险人不负担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况进行规定。可见,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并不是非限制或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条款。
(二)免赔条款的涵义
除了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字样明确标识的条款外,还有部分条款间接地或隐含地限缩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例如免赔率、共保比例、保险期间。这类条款的本质均是对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免除和限制,因此,为了突出这一特质,将这类条款称为免赔条款,与一般民法中的免责条款加以区分。本文认为,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在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人能够据以免除或减轻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现行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主要有三类:一是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字样明确标识的条款。这类条款主要是排除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巨灾和不可抗力引发的保险事故以及被保险人从事违法活动引发的保险事故。二是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例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事故责任比例。三是对保险责任期间进行规定的条款。例如医疗保险中的观察期条款,即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所产生医疗费用保险人不予补偿。
三、免赔条款与免责条款的区别
免赔条款与免责条款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一般合同条款,要解决在哪些情况下保险人不必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的问题,旨在约定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而后者是特殊合同条款,要解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是否承担相应后果的问题。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但免赔条款应当具有完整的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免赔条款和免责条款发挥作用的方式和时点不同。例如,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保险人勘察定损以确定这一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此时就要核对合同中有没有相关条款说明保险人在此种情况下可免予赔付保险金,这就是免赔条款。但是,若保险人确认自己有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义务而拖欠款项,那么保险人就违反了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时就要看有没有相关的条款来免除保险人的违约责任。例如条款说“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