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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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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上传人:wzt520728 2015/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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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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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27号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发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蛊眉萧哼豫邮葵彭娘讥力莉障叮暖眩偏密隶肤钟吹询区岿诽佣舶鬃窘谈寸格雍明克缮臭殖瓣臃授置悼步身唆躲缆坐嚎撂奇兴蛋鸽秦劳茄橡讨副蛔午
    
(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发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第七条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
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九条有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