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珠海市信息化建设,根据《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珠财外〔2006〕2号)和珠海市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珠海市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定和规划,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三条市科技局是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技术业务指导。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项目费的5%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科技局管理和使用安排。二、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凡在珠海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信息产业公共技术平台运营机构均可申报。第六条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仅解决局部应用而不涉及到全市信息化全局性的项目为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全市信息化建设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公用性应用系统平台建设和跨部门的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对信息产业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为重大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三、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七条市科技局依据全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针、政策、规划和年度重点安排,每年发布《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八条凡申报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并准备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项目受理机构。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一)建设方案;(二)资金的预算、筹措及使用明细;(三)项目的实施进度;(四)鉴定验收的时间;(五)完成后的效益情况等内容。第九条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项目受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答辩,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第十条对通过论证和答辩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讨论后根据资金和任务情况择优确定项目立项方案,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四、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第十一条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定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并明确建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一把手担任。第十二条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应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制定设计方案和详细设计说明书、工程进度说明书等技术和施工文档,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进行施工和管理。第十三条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与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之前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在项目经费预算中预留监理费用。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工程监理报告。第十四条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原则上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第十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承建单位应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向建设单位(即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