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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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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9/7/18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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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沪教委科〔2015〕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对“晨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验收等各项工作,特修订《“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晨光计划”管理办法2.“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15年5月9日附件1“晨光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特设立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简称“晨光计划”。第二条“晨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并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第二章申请第三条“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积极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未满30周岁。第四条“晨光计划”项目分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第五条“晨光计划”项目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第六条申请人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依托学校进行申请。第三章遴选、评审与立项第七条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择优选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第八条“晨光计划”的项目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发展潜力,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九条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和专业领域,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一般由五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会议评审原则上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条“晨光计划”的立项评审分A类、B类开展,其中A类为本市本科院校、B类为本市高职高专及民办高校。立项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第四章经费与管理第十一条“晨光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80%,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20%。经批准的“晨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承担学校。第十二条“晨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申请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第十三条“晨光计划”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处共同管理。学校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申请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由学校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具体依据《“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无法继续实施,经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并停止后续资助。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研究经费。第十七条凡“晨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