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On the controlled delivery measurements
Candidate liao zong lin
Supervisor xiang
College Law faculty
Program Procedure Law
Specializatio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Degree Master of law
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
Date June,2011
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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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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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摘要
国外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能够对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
反腐败犯罪的侦破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
人们却并未对这一重要的特殊侦查措施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公
安部门早已将其用于毒品案件的侦查,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由于没有
获得国家立法的明确承认,控制下交付在我国的发展依然步履维艰。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正文约二万八千字。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控制下交付的一般理论。控制下交付的概念随着控
制下交付内容的日益丰富而不断发生改变,它具有隐密性、主动性、适时终止性
等特点。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控制下交付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控制下交付具
有正反两方面的价值,它在带来一定社会效益的同时也隐含着诸多风险。诱惑侦
查、卧底侦查、电子监听与控制下交付同属特殊侦查措施,它们在性质、适用对
象等方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正确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虽然相当困难,但却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第二部分是对控制下交付发展轨迹的简单考察。如同大多数特殊侦查措
施一样,控制下交付源自国外,通过三大国际公约的不断强化,控制下交付的法
律地位最终得到了巩固。欧美各国的控制下交付措施远比我国成熟得多。通过制
定专门性文件或修改国内法的形式,英国、丹麦等国已经建立起系统的控制下交
付制度。我国虽然在较早的时候就引入了控制下交付措施,并在毒品犯罪侦查中
进行了广泛适用,但是由于国内法并未正式承认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地位,控制下
交付的发展还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
文章第三部分对我国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具体构建进行了认真探讨。立法模式
的选择和适用原则的确立是构建我国控制下交付措施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考虑
到特殊的国情,我国控制下交付的构建应当采用综合立法模式,通过等多部法律
法规来进行具体规制,而不宜制定一门单独的控制下交付法。控制下交付的适用
原则事实上起着指导控制下交付具体实施的作用,在构建我国的控制下交付措施
时,应当明确规定相关性、比例、监督、逐案判断、司法救济这五项原则。控制
下交付的适用范围、控制下交付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控制下交付的程序规制、
控制下交付的证据制度、救济机制,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是控制下交付具体规制的
关键,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控制下交付的构建才能顺利实现。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制度缺失;法律规制
I
Abstract
Foreign judicial practice has proved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trolled delivery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detecting the drug-related crimes, organized crimes, and
anti-corruption. However, in our country, people didn’t pay sufficient attention to th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