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示成年人合同欺诈问题比较研究
姓名:吴剑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国际法
指导教师:王军
201104
摘要未成年人是社会重要的民事主体,与成年人一样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着大量的社会关系。但是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法律在规范他们的同时也要特别注意保护他们。各国立法对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予以规范的目的主要为:一保证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安全交易;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三保护善意成年相对人的利益。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是指未成年人采用欺诈手段诱导成年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定的时候,可以仿照法国法:“应该将未成年人合同欺诈合同中的“欺诈”定义为并不是说谎报了年龄,而是采用了伪造出生证明或其他欺诈方式诱使他人相信他具有行为能力,而简单宣称自己成年则不构成合同抗辩。”这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这样的规定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审慎地对对方主体资格进行一些调查工作,避免合同欺诈防范风险。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采用文献研究、案例研究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归纳出未成年人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再结合我国现行未成年合同欺诈立法现状,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意见,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未成年人合同法律体系。关键词:未成年人,欺诈缔约,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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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这个社会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参与到民事和商事交易活动中来,更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事主体。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处于一个成长的阶段,其心智尚未成熟,而且社会经验不足,很难为准确的意思表示。鉴于此各国出于对未成年的保护,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都做出了一些限制。纵观各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订立的合同效力大多偏向于未成年人一方,有些未成年人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便会利用这一点骗取成年人与之订立合同,后又沿用自己是未成年人抗辩。这样可能妨碍社会的交易秩序,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阅读了大量的书籍以及期刊资料,同时还搜集了不少的外国案例,希望通过学习这些资料,更好地了解各国对未成年人合同欺诈的相关规定,并为本文的写作打下扎实的基础。同时,由于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合同采用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双方通过电脑终端进行交易,但是出于本文篇幅的限制,本文所指的未成年之间订立的合同是传统的合同,而不包括电子合同。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研究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归纳出未成年人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再结合我国现行未成年合同欺诈立法现状,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意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酰闯赡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但不同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不尽相同,如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为岁,奥地利岁,英法岁。未成年人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缔约能力是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其为实现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依法独立实施意思表示并缔结合同的资格。由于未成年人身心不够成熟,故各国法律对未成年的缔约能力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条:“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庇止娑ǎ骸芩暌陨喜宦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安宦鷏碉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合同法》第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受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时相对人具有催告权,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同时善意相对人还有撤回权,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未予规定,而依《民法通则》应认定为无效。然而虽然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受到各种限制,仍旧有很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缔约,有时候未成年人甚至为了获利采取一定的欺诈手段。
未成年人实施合同欺诈的特征及类型欺诈又称诈欺,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形,是相对方陷于错误认知而为意思表示。话憷此担壅┑墓钩梢<牵旱谝唬衅壅┬形#第二,欺诈人是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第三,欺诈行为与行为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