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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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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2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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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建设厅1997年8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江西省建设厅1997年8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四条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有明确的经营负责人;(三)按照规定配备物业管理专业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四)注册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五)具备管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能力;(六)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第五条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按条件分为一、二、三级。(一)资质一级:,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5万元;(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2年以上;,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二)资质二级:,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含5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2年以上;、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三)资质三级:,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5万元;、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其中70%以上人数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兼职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计入物业管理企业人数。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一、二级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企业,由地区或者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代表任命书与营业执照;(三)企业法人代表、部门经理、技术业务人员的证明文件或职称等级证书和省级以上核发的《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四)企业章程;(五)企业办公地点的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六)资信证明;(七)有主管部门的,须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八)外资企业须有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境外开具的资信证明、资金到位证明;(九)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质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必要性、委托意向、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专业技术、管理状况、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拟申报资质等级等。第八条各资质等级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一)资质一级可以不受建筑面积限制承接各类物业管理业务。(二)资质二级可以承接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