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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PPT课件.ppt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19/7/20 文件大小: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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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基础第五章未成年犯矫正案 一、十年学艺重塑人生 一、基本情况黄犯,1996年因参与抢劫团伙多次实施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被送入省未管所三分监区服刑改造。服刑10年期间,处分1次,减刑3次。2002年、2006年两次荣获省级服刑积极分子称号,多次获所生产能手称号,数次在国家级印刷杂志《印刷技术》上发表了专业论文,河北、宁波、合肥等地多家印刷企业数次登门高薪聘请他刑满释放后去从事印刷修理工作。二、事实经过刚被送入未成年管教所时,面对陌生的大墙,想到自己将要在此度过漫长的岁月,黄犯的内心除了后悔愧疚,就是惊慌恐惧和不知所措。回想起过去自由自在的生活,不禁万念俱灰,从此变得寡言少语。分监区民警及时察觉到了他的思想情况,他们不厌其烦、一次次地找他谈话,用一个个改造成功的例子帮助新来乍到的黄犯调整心态,教导他只要遵守监规、努力学****踏实改造,就会有光明前途;只要积极劳动,勤奋肯干,把刑期是可以变成学期。黄犯至今记得当时指导员的一席话:“你才17岁,不能破罐子破摔。我给你算个帐,你好好改造的话,可以有三次减刑机会。这样无期徒刑就变成有期徒刑了,即使你服刑15年,出去时也才32岁。不仅可以孝敬父母,还正好成家立业。”这番话让他豁然开朗,他觉得光明其实并不遥远。黄犯封闭的心灵逐渐向民警们敞开,他终于从无期徒刑的阴影中走了出来。三、原因分析1、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方式的特殊性。所谓未成年犯是指已触急我国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的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其违法行为的产生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就主观因素而言,主要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个体需要与满足需要手段上的认识错误等;就客观而言主要有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等。由于未成年犯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刑罚执行方式的特殊性。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七十四条至七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在本案中,黄犯17岁时被送入未管所,对他的执行刑罚以教育改造为主,在分监区民警的引导下,他开始学****印刷技术,在这期间,黄犯的主要劳动任务就是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通过不断的专研,黄犯掌握了很好的专业技术,这为他以后的劳动改造打下很好的基础。2、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情况呈现反复性。未成年人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样,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因为可塑性强所以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是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就像本案中的黄犯,虽然他积极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得到减刑并予以嘉奖,但是在进入未管所的第三年,他因年轻气盛与同犯打架,不仅被撤消了机台长,还被记过处分一次,并取消了一次减刑。对此处分,他不能理解并产生了消极情绪,他甚至向监区要求调队,想回避他深爱的印刷行业。后来,在分监区民警的开导和帮助下,黄犯还是回到了他热爱的印刷岗位上。黄犯所在的分监区民警说:“对象他这样脾气比较倔犟、服刑时间长的学员,我们主要的改造方法就是关爱,因为他本性并不坏,而且聪明能干,只要因势利导,他就会做出成绩。”因此,针对未成年犯改造反复性大这样的特点,民警在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时,不能因为取得一些成绩就放松警惕,而应当时刻关注未成年犯的思想动态,在他们出现行为偏差时要严厉批评甚至给予必要的处分,但是要明确的是主要还是以教育引导为主。四、评价与建议1、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8条也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的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这些法律规定为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提出了基本要求,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将教育、挽救和惩罚相结合,争取教育、挽救多数,严厉打击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2、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文化知识水平是构成个人精神文明的重要素质。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改变其智力结构,不仅是教育改造他们的需要,更是一次“立足眼前、着眼未来”的基础教育,对于提高未成年犯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犯尽管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刑罚的处罚,但他们仍属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因而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