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格式:doc   大小:42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marry201208 2019/7/21 文件大小:4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南市管罚字〔2019〕36号当事人:茂名合岗鸭粥店(经营者:欧光);欧光,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67年2月1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鳌头上文淦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702013633。《营业执照》注册号:440901600057529;经营者:欧光;名称:茂名合岗鸭粥店;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茂名市龙湖一街;经营范围:中餐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09020054659;经营者名称:茂名合岗鸭粥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龙湖一街;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含烧卤熟肉)制售;有限期限:2023年02月21日。2018年10月22日,本局收悉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810036655、1810036656)共两份,显示内容为茂名合岗鸭粥店(经营者:欧光)的“自配餐具(陶瓷10寸鲍鱼碟)”和“自配餐具(陶瓷12寸方盘)”(加工日期:2018年10月11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10月30日经法定程序呈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1日加工了“自配餐具(陶瓷10寸鲍鱼碟)”和“自配餐具(陶瓷12寸方盘)”(加工日期:2018年10月11日)共30个,用于盛放食品,供顾客就餐使用。本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自配餐具”进行抽样送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检验,“自配餐具(陶瓷10寸鲍鱼碟)”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1810036656);“自配餐具(陶瓷12寸方盘)”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1810036655)。检验报告结果本局已于2018年11月15日书面告知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无异议。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两种“自配餐具”除各3个被本局依法抽样送检外,余下的已全部用于盛放食品,供顾客就餐使用。另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7日使用的“自配餐具(方形瓷菜碟、粥盘、粥勺和圆形瓷菜碟)(生产日期:2017年11月7日)”曾被本局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本局已于2017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茂南市管站责改字〔2017〕0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进行改正。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据证实:证据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810036656)2份:证实本案的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1日使用的“自配餐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证据二、2018年11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实本局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