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7两岸三地海商法研讨交流会论文集第115 - 123頁和第128-140頁2007两岸三地海商法研讨交流会论文集第115 - 123頁和第128-140頁
货运代理的双重角色
香港昌钻照相机有限公司诉普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5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石仲廉法官审理(判决收录在香港案例集[2005]第117页和美国海商法案例集[2005]第2864页) 梁景威律师梁景威律师事务所香港干诺道中68号华懋广场二期11楼
网址︰; 电邮︰ ******@. 在商业诉讼案中扮演代表香港追讨方的出口商,昌钻照相机有限公司-诉- 普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及国际物流」),将在下文讨论。
一、引言
货运代理业务的不断增长以及它们工作多样性的展开,是现代货物运输的显着事实。源于集装箱革命、内陆承运人和货柜码头所有人和海上承运人的多式联运的出现、世界航运市场上运力的长期过剩以及全球物流业快速和前所未有发展。货运代理已经适应了这个新的全球物流规则并且为承运人和他们的托运人提供一种有价值的服务,凸现了他们新的重要性。
尽管或许由于货运代理的客观利润,他们面临着一个两难的情况──它们将自己作为「合约人」还是「代理人」?有时,它们甚至轻率地应用了「承运人」这个名称。
二、货运代理的双重角色
传统上货运代理一直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它们为客户即托运人安排货物的装运。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安排运输,给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关税等等,然后收取一定的费用,通常按整个支出的百分比计算。所有的开销将(或者应当)列明给他的客户------托运人。
有时,货运代理作为合同的合约人以其自身的名义来安排运输。而其中由托运人支付的费用是直接的运费。然后货运代理支付较低的费用给承运人,从而赚取两笔费用的差价。货运代理常常把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合并装入一个集装箱为其自身以及托运人节省费用。在这些情形下,货运代理对于托运人的责任常常是相当于一个承运人的责任。
无论是作为一个代理人还是合约人,货运代理(在商业上是正常的)通常极力尽可能的减少自己的责任。这常常导致十分混乱的贸易条款标准,在这种状况下出现两种相对立的角色以及相应的责任-----代理人和合约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列出从而尝试定义货运代理的双重角色。
三、代理人还是合约人?
无论货运代理作为一个代理人还是合约人订立合同将取决于个案的事实以及具体适用的法律。我们必须考虑货运代理和托运人交易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电话、信件、关税表、签发的提单(如果有的话),以往的交易等等。货运代理和第二承运人之间以及货运代理和托运人之间的信件、发货通知书和提单也一样重要。
仅仅由于一个货运代理签发一个具有「提单」名字的文件并不必然意味着货运代理就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许已经签发了一份提单而海运承运人也签发了一份海运提单。然而,托运人和货运代理之间的合同也许已经明确约定后者仅作为代理人。此外,货运代理也许已经从托运人那得到了一份佣金或者从承运人那得到了一笔手续费而不是赚取运费的差价。
货运代理订约时是作为一个代理人还是作为一个合约人的意义在于, 如果货运代理作为一个代理人,它将不对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违反承担责任。如果货运代理作为一个合约人,那么它将承担责任。这种区分在无单放货时可能是十分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