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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7/22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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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校食堂管理制度文章来源莲山课件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主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有传染病者,坚决予以辞退。二、进入食堂的各种原料,全部实行定点采购,确保食品质量。三、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饭菜质量,抓好卫生制度落实,保证学生就餐。严禁闲杂、生人进入食堂。四、餐后要全面清洁打扫,经常保持室内外地板、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厨柜、餐具、容器清洁,用具摆放有序,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食堂周围无垃圾,无污染、无杂物。五、定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餐具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食品实行“五隔离”,即主食与副食、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食,食品与鼠药、农药隔离,不得混放;生、熟食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六、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管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后勤服务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七、按学校作息时间准时开饭,没有特殊原因,不准提前或推迟开饭。八、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常进行营养、卫生、职业道德和法治纪律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文章来源莲山课件护管理制度发布时间:2018-06-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耕地日常保护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第十二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第十三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第十五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定倍数的最高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第十六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第十八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