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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补偿标准和依据(王江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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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补偿标准和依据(王江朝).ppt

上传人:1557281760 2019/7/22 文件大小:1.5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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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补偿标准和依据(王江朝).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发〔2001〕15号)宗旨:不分目的(公益与牟利)一律垄断供应——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措施:尽力囤积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7年277号文)含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职责设置: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机构系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①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②收购的土地;③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④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⑤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土地管理法》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无正当理由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八)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九)其他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意事项:①依照前款第(一)、(二)、(八)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给予适当补偿。②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③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可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土地使用权。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具有应收回或购买国有土地情形的,会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购买手续。⑤需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自行招商,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储备。(依法取回)一是终结性无偿收回。对行政划拨的土地,因用地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报废的,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住宅用地除外)等,均可以无偿收回。二是处罚性强制收回。因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条件和规定用途开发、利用土地即闲置土地超过两年的,出让方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三是有偿收回:;,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偿;2、对于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国有企业和需要政策性扶持的项目,经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可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储备成本后,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原企业,并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3、依照前款第(一)、(二)项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