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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制度(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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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制度(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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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XX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制度
XX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本制度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县东兴镇、大贵镇、利东镇、柳河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改造项目由县建设部门申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市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建设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改造项目管理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县城建投资计划,分年度改造。
第七条县建设部门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第八条实施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零星插建的非棚房及少量集体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与棚户区一并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与其周边的企业进行土地整合,共同改造。
第三章拆迁安置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依照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条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费用预决算由县财政局审查。对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或标准,增加拆迁安置预算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项目拆迁完成后,土地需出让的,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出让。
第十二条棚户区居住用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安置被拆迁人后剩余的房屋,由县建设部门、国资办制订方案,予以销售。
第四章安置用房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前,县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征迁部门、财政部门、镇政府共同研究确定安置用房的面积、套型等,制订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计划,并依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