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XX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
省级公益林是按照《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以后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第五条省级公益林所有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或者使用权为个人的,补偿对象依据使用权确定。
第六条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其中,补偿性支出是指对省级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权为集体和个人的生态效益补偿;管护性支出是指对省级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权为国有的管护费补助。
第七条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按每亩5元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抚育和护林等责任。
未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聘请护林员统一管护,但应将不低于50%的补偿性支出用于林权使用者补偿费,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40%,村集体监管费不高于10%。
第八条使用权属于集体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可由县(市、区),用于基层林业站组织开展省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重点区域森林火灾预防、公益林资源建档与监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公益林管护站点建设以及林区道路
维护等开支;,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按照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分别安排使用。
(一)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用于支付省级公益林范围内集体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补偿费用。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按照亩均标准应得金额兑付给全体村民。
(二)村集体监管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0%,由村集体用于省级公益林的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
(三)直接管护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用于支付省级公益林护林员的管护费用。具体标准应当视当地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当年《级公益林管护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管护性支出包括国有省级公益林管护性费用、州(市)级统筹经费和县级统筹经费。
(一)国有省级公益林管护性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用于国有省级公益林的管护支出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检查验收、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抚育、补植补造、管护站所(点)建设和林区道路维护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州(市)统筹经费由州(市)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管护性支出总额的5%进行统筹,安排用于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公益林资源监测和建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预防、管护站所(点)建设和林区道路维护等其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