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共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交银郑纪委〔2008〕10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员工行为禁止手册》的通知各分、支行,省行各部门:现将《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员工行为禁止手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员工学****并严格遵照执行。附件:《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员工行为禁止手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员工行为禁止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杜绝违规违纪问题,保障各项业务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手册。第二条本手册有关规定适用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全体员工,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第二章业务方面的行为禁止第一节前台业务第三条严禁柜员在柜台内为自己、亲属办理业务。第四条严禁将柜员卡、私章交给他人或将操作员密码告知他人。第五条严禁人离柜章、证、款不收、不锁,系统不签退。第六条严禁代客户填、补票据或凭证。第七条严禁代客保管印鉴、支票、卡(单、折)及其他重要物品。第八条严禁代客户制作代发工资盘、加密。第九条严禁代客办理开销户,预留、变更印鉴,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第十条严禁代客户对账、虚假对账。第十一条严禁代客户操作网银交易。第十二条严禁代客户领取网银密钥、USBKEY盘等重要物品。第十三条严禁代客户送回印鉴卡片。第十四条严禁充当企业帐户代理。第十五条严禁代客户办理、领用银行卡、折等。第十六条严禁为非客户本人办理即办卡。第十七条严禁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单人装清钞、开关箱。第十八条严禁先付款后核验印鉴。第十九条严禁“空存空取”。第二十条严禁长款隐匿、短款自赔、以长款补短。第二十一条严禁挪用、暂借库款、空库或白条抵库。第二十二条严禁无制度规定、无客户支付指令、无合法原始凭证、无上级授权办理业务。第二十三条严禁单人上门收款、收单,单人上门送单。第二十四条严禁对一般帐户出售现金支票、从一般帐户提取现金。第二十五条严禁受理营销人员代客户办理开销户、预留变更印鉴和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第二十六条严禁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者为他人借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严禁违反规定办理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第二十八条严禁擅自调账、使用综合记账交易冲正账务。第二十九条严禁受理客户通过电话等任何非正规渠道更改客户资料。第三十条严禁以任何理由为客户开立非实名制帐户。第三十一条严禁在未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第三十二条严禁虚假查库、调阅录像。第三十三条严禁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资金证明)。第三十四条严禁未经上门核实,提供客户虚假核实信息。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单位开户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为单位开立结算帐户。第三十六条严禁窃取、伪造、偷换客户预留印鉴卡。第三十七条严禁窃取、伪造、私藏、私印空白有价单证。第三十八条严禁营销人员兼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第二节授信业务第三十九条严禁向本人或关系人拥有重大权益的公司审批、发放信用贷款。第四十条严禁帮助或包庇授信客户弄虚作假,提供假报表、假数据,进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隐瞒不利于借款人的各种情况。第四十一条严禁参加与授信业务密切相关的宴请、高档消费娱乐、旅游度假等活动。第四十二条严禁员工及其亲属收受借款人的任何钱财物或其他相关利益。第四十三条严禁发放无实际用途的个人贷款。第四十四条严禁将个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期货市场,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第四十五条严禁恶意串通,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伪造材料骗取贷款。第四十六条严禁违反授信权限、规定、程序审批、发放贷款,或者开立保函、贷款承诺书、贷款意向书、资信证明、存款证明等。第四十七条严禁违反规定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保证金。第四十八条严禁放松对贷款的管理,致使企业套取贷款进入股票、期货市场。第四十九条严禁操纵、篡改评审结果,或不真实反映贷审会记录审议情况。第五十条严禁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核实抵(质)押物真实性和有效性。第五十一条严禁在未核实授信业务的情况下出具押品解押证明。第五十二条严禁在未核实授信业务的情况下办理保函/信贷证明核销。第五十三条严禁违反规定或者未经批准使用非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与授信申请人、保证人、抵(质)押人签订相关合同。第五十四条严禁未按规定审查标准授信合同文本重要要素和法律有效性。第五十五条严禁未落实授信审批意见所列授信条件发放贷款。第五十六条严禁未按职责和规定进行调查、评估、核保、审核,致使情况失实,或者借款人、担保人资格不符合授信条件。第五十七条严禁不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发送逾期催收通知。第五十八条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信贷档案、抵(质)押物权力凭证、质物。第五十九条严禁未执行贷款分类标准或者任意调整风险等级,致使分类结果与资产实际质量有较大差异。第三节资产托管第六十条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第六十一条严禁故意泄漏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