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环境管理制度_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程环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四)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八条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总投资XX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对总投资XX万元以下(不含XX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_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1、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⑴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⑵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⑶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⑷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⑸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⑻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⑽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⑵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