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答: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作用:1)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民商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体状况如何,审判人员只能依据各种证据材料来认识,只有通过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才能弄清案件事实的真相,才能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除调解结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作出裁判,正确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证据可靠的基础上,否则难以保证公正与合法性法。2)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民事和商事当事人进行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诉讼中就必然会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惟有如此,才能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总之,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证据的运用都是一个十分重要问题。证据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证据制度构成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法。。答: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学界关注的一直是正规、完整的普通程序。但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案件是以各种形式的“简易程序”解决的。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和理论指导,简易程序的适用已经显露出了种种弊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的民事案件构成、司法资源状况和人们特定的诉讼心理决定了简易程序必定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研讨中,它理应成为关注的主要课题之一。这种研究可以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进行。我们有必要对简易程序进行法理学探讨。简易程序得以存在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这种依据决定了简易程序具有哪些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内在机理?同时又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哪些问题?只有对这一系列问题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我们关于简易程序的设计才可能是理性的,有关的改革实践也才可能比较顺利的推进。本文从一切制度都必须考量的两个既互相依存又有所冲突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益———出发,对上述问题作出初步的回答,并以此求教于学界同仁。效益是诉讼程序的一个基本价值。在一般的意义上,效益的价值目标要求一种诉讼程序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因此,一提到效益,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与收益之间的比较。当我们把效益与公正并列为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时,我们所说的效益仅指经济效益,即诉讼程序的经济收益与经济成本之间比值的最大化。也就是说,这里所持的是一种“经济效益观”。具体而言,这里的成本包括“错误判决的成本”和“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两大类。前者指错误判决带来的资源浪费,后者指为达成判决而耗费的司法资源。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程序法的目的便是实现错误成本与直接成本的最小化。即实现(EC+DC)的总额最小化。与此相对的,还有一种“综合效益观”,这种效益观的本质在于,它将通常归于“公正”价值的伦理价值也引入了程序效益的分析之中。比如,美国学者德沃金主张,错误判决除带来经济成本外,还造成了道德耗费,这种耗费构成了程序的道德成本。据此,贝勒斯将“道德错误成本”(MC)作为一个新的变量引入力量程序法的经济分析中。于是上述公式就变成了:实现(EC+MC+DC)的总额最大化。实际上“综合效益论”对“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