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
(试行)
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基层民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人员配备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省编委《关于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2号)精神,每个民政办配备2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管理工作,同时,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按照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办)设1个岗位、3—6万人的乡镇(街办)设2个岗位、6万人以上的乡镇(街办)设3个岗位的标准,增设民政公益性服务岗位,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公益性岗位人员中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要选配素质高、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人员到民政岗位工作,民政办工作人员要专职专用,至少要在民政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确保日常工作规范运行。
民政办工作人员由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街办)双重管理。
二、办公条件
民政办要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小于50平方米,并悬挂“**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牌子,启用印章。每个民政办至少配备2套文件资料柜、2台电脑(1台联网)、1台打印机、1台复印机、1台照相机,并按专职民政干部人数每人配备1套办公桌椅。
三、工作经费
由县(市、区)政府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民政办工作需要。
四、规章制度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州)、县(市、区)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县(市、区)、乡镇(街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乡镇(街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办理本乡镇(街办)救灾具体业务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报灾,管理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3、负责本乡镇(街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严格管理农村福利院经费和实物,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承担本乡镇(街办)老年人、孤儿、五保户、“三无”、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遗弃儿童的保护工作,负责乡镇(街办)福利院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5、负责本乡镇(街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及拥军优属的具体业务工作。做好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数据更新工作,并落实上述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
6、协助县(市、区)民政局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7、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抓好城乡社区建设。
8、未在县(市、区)实行集中登记的,负责本辖区内婚姻登记工作。
9、负责本乡镇(街办)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10、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本乡镇(街办)地名命名、变更的报批和村户牌设置工作。
11、做好民政上访对象的接待、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辖区民政工作对象稳定。
12、办理乡镇(街道)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
1、实行主任负责制。民政办设主任一名,可设副主任一名。主任负责民政办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分工抓好相关工作。
2、熟练掌握各项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3、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明确岗位职责,按时办理业务工作,热情接待办事群众。
4、经常深入村居住户,掌握困难群众和服务对象情况。每年定期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低保、五保等对象入户访视,掌握服务对象的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或办理纳入和退出的相关手续,做到动态管理。
5、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6、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和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事,按时、足额发放救灾、低保、五保、医疗救助和优待、抚恤等各种款项并及时核销,不得滞留、挪用、克扣。民政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他人代领、代发。
7、妥善保存各种文件、资料、领款存根,按年度分类归档装订,不得乱堆乱放,以防丢失。
8、实行政务公开。办事人员、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对外公开,让群众知晓。
9、廉洁从政,不优亲厚友,不索贿受贿。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民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
(三)信访工作制度
1、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