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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森林保护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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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森林保护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7/28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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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森林保护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20104(颁布时间)19820104(实施时间)陕西省森林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1月4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保护第三章森林管理第四章造林育林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爱林护林,植树造林,是全省人民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人民群众进行爱林护林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省人民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第三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林地以及林区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动物。森林按不同效益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第四条森林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划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所有,允许继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自己用地和当地政府划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种植单位所有。国家、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经过清理登记,明确权属,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准将国有林划给集体和非林业单位,不准将集体林划给个人,不准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第五条林业建设必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加强森林保护,大力植树造林,积极抚育改造,合理采伐利用。第二章森林保护第六条根据森林状况,划定林区县和林区社、队,作为重点保护地区。林区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林区社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划定;林区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林区县和林区社、队实行以林为主,全面发展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粮食购销任务。第七条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建设事业。充实健全林业工作站,根据需要建立林业工作分站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站。省、地区(市)和森林面积较大的县,应当建立有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构。行政区交界的林区,建立护林联防组织。通往林区的山口要道,由县人民政府设立护林检查站。人民公社根据需要配备林业专职干部。第八条国营林业局、林场和林区社、队,应当建立群众性的基层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制度和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人员。护林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护林政策;(二)进行巡山检查;(三)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森林的行为。第九条严禁毁林开荒,禁止陡坡开荒。已经垦种的,必须限期停耕还林。第十条严禁乱砍滥伐森林、树木。林权有争议的,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和秦岭、巴山、关山、乔山、黄龙山五大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的森林,禁止采伐。五大山系主梁两侧一公里以外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名胜古迹林、环境保护林、科学试验林以及公路、铁路、河流和渠道两侧的护路、护岸、护渠林木,只许抚育采伐、卫生采伐和更新采伐,不得皆伐。第十一条林业管理单位要在林区修建护林防火设施,做好森林火灾预测预报,防止森林火灾,保障森林安全。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必须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控制用火。在林区进行生产需要用火的,必须经林业管理单位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