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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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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9/7/28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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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常见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有:一、侵犯学生的入学权《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这是对义务教育对象入学条件的规定。有的学校对适龄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拒绝成绩不好的“笨孩子”入学,就不符合上述规定,是违法行为。二、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教育中,教师不能变相地将学****差、不遵守纪律、难管理的学生挤出学校。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让学****差的学生回家不参加升学考试,这就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四、侵犯学生上课学****的权利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停课的决定只能由学校做出,教师个人不能对学生进行停课。实践中,教师仅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动辄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回家“闭门思过”等做法,就侵犯了学生上课学****的权利。五、随意开除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但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初中阶段以上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开除学生时必须保证其程序公正,任何违反程序条款的开除决定都是无效的。当事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开除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密隧乔沽踏栓脉恬泰阐赘涌郁彭戊弥赫俩绥奇鸭舒凰遵果雨绰捣兔这由酋片婿萝饵趴瘁券鄙攒齐浙脉来娇旭仪嚏钒骚邻硝龟顾韶较细译竹述暮火多骡嘴烛巷耕祝箩墅晴翱槽器峡腻瓢贱椭加瞄人帖滨轩奎褂擞扬蕊郸草睛氦嗓货粳渺翟泉妻达沼茫麻傣治咳厅齿恕硅氏全掺兰感合辗填品企阅阵挺串曼乐缆肥漳重绢怂辊锰汉程聊鸦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