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管理文书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93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4年8月28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加强制度约束。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人员。设立有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第六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一)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活动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三)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五)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是否正确使用执法文书,项目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文书中事实描述是否客观、清楚,表达是否准确、清晰,是否使用专业术语,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情况;(七)证据采集是否合法、充分,执法案卷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八)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九)是否存在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第八条执法监督可以采取现场执法监督、抽查执法文书和座谈反馈等方式进行。(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执法监督交叉检查;(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每年对所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和1次行政执法评议,对所属执法部门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评议。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或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