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人口计生〔2007〕8号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镇(街道)计生办: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07年我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一、根据南海区统计局《关于提供2006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复函》(南统函〔2007〕9号),确定我区2007年4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计算基数为21983元;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以八个镇(街道)为单位确定标准征收,征收计算基数分别为:桂城10810元,罗村9081元,九江9397元,西樵9182元,丹灶8633元,狮山8984元,大沥10362元,里水8870元。具体征收倍数及标准如下:(一)城镇居民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基数的四倍计征,一次性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共175864元;政策外生育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21983元基数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政策外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各镇(街道)上年人均纯收入额的四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生育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政策外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各镇(街道)基数的二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四)非婚生育所生子女数量超出省《条例》生育规定数量的,既是非婚生育,也是政策外生育。1、城镇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以21983元为基数,一次性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总额为87932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论处,按基数的五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双方总额为219830元;非婚生育三个(即政策外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政策外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2、农村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各镇(街道)基数的二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又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四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论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五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四个(政策外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非婚生育第三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政策外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是男孩,又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论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五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三个(政策外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政策外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五)重婚生育的,城镇居民以21983元、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九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六)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又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