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药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目的意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主要内容解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召回流程: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和监督管理适用范围: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第2条、第45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安全食品范围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安全食品范围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危害性”是召回重要衡量标准的必要条件判断有没有危害,可根据实际发病情况和专家判断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停止生产经营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第8条)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停止生产经营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9条、第10条)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停止生产经营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应当立即追回(第11条)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召回实行分级按时限召回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48小时内启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72小时内启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13条)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