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指南(2016年版)交流者: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劳特别说明贯彻强条的宣贯精神,以“实施指南”为基本素材,围绕强条。为有利于对强条的理解和执行,交流中注重对强条朴素思想、应用注意问题的理解和解释;对超越强条及实施指南(包括由此延伸涉及的规范条文)的理解和解释,仅供参考;个别理解或解释可能有不妥或片面之处,与大家的认识存在差异,欢迎批评与交流。2016版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截止日期:2015年12月31日;未修订标准以201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新制定与修订标准以颁布标准中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仍以201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98项、强制性条文614条。与2010年版《实施指南》相比:维持四大篇:取消了水文预报、工程规划与水力计算、水力机械、混凝土防渗墙、沥青混凝土防渗墙等节内容,取消了单项工程一章,简化了混凝土工程一章,增加了疏浚与吹填一节。1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234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1水文2工程勘测3工程规划4工程设计5机电与金属结构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4工程设计共涉及标准36项,强制性条文185条。共10节:4-1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4-2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4-3稳定与强度4-4抗震4-5挡水、蓄水建筑物4-6输水、泄水建筑物4-7水电站建筑物4-8防火4-9安全监测4-10工程管理设计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4-1-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4-1-3《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4-1-4《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4-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1-6《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4-1-7《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4-1-8《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4-1-9《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4-1-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623-20134-1-11《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645-2013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工程等别:体现了工程的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Ⅰ~Ⅴ等)。建筑物级别:反映对建筑物不同技术和安全要求,依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定(1~5级)。建筑物级别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按其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的影响程度,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主要建筑物: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1~5级)。次要建筑物:失事后不至于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且易于修复的建筑物(3~5级)。临时性建筑物:施工期使用、为永久建筑物提供保护或服务的建筑物。临时性建筑物依据保护对象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自身规模等确定建筑物级别(3~5级,特殊2级)。【一点说明】先定等后定级。等别确定以后不得轻易改变,级别可随设计工作深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级别,除满足规范规定外,应与工程审查意见和主管部门批准意见保持一致。一个工程一个等别,但同一建筑物的不同部分可能会有不同的级别,如与永久结合的施工导流纵向围堰的结合段、导流隧洞的封堵体(包括若衬砌不拆除保留的话相应衬砌混凝土)。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相应自身相应的工程(规模、效益)等别,或结合自身规模(如泵站装机容量、排灌建筑物的引用或过水流量),或根据建筑物保护对象、使用年限、失事后果、自身规模(指临时建筑物)确定。